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188-588

TEL:029-88643194 FAX:029-88611928

密度计检定标准

本文章主要介绍了:密度计检定标准,密度计原理教学视频,简易密度计刻度特点,密度计检定标准等信息

3.接到用户通知所提供的仪器出现故障后,十分钟内回应.
4.保证及时向用户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
(密度计检定标准)

日本进口高精度液体密度计专业测试:比重、体积、孔隙率、膨胀率、含油率、吸水率、浓度、波美度等,可测试:固体、液体、浮体、颗粒、粉末、薄膜、吸水体、发泡体、粘稠体。
1.任何溶液皆可快速测量,操作一步到位,便于实现多次连续快速测试。
2.具有密度上、下限功能,可判定待测物的比重合格与否。设有蜂鸣器装置
3.取样方便,所测样品只需50CC,数字显示、测量精度高、操作简便、稳定耐用。
4.测量杯容易清洗,不受比重瓶口径小的限制,可重复使用。同时也可使用一次性测量杯。
5.含RS-232C通信接口,方便连接PC与打印机,可选购打印机打印测量数据
(密度计检定标准)

DA-640台式数字密度计/比重计:准确度:±0.0001g/cm3。
DA-100台式数字密度计/比重计:准确度:±0.001g/cm3。
DA-130N便携式密度计/比重计:准确度:±0.001g/cm3。
技术参数:
DA-640数字式全自动密度计/密度仪
测试方法:U形振动管法。
测量范围:0~3g/cm3。
测定温度:0~90°C(32~194°F),内置帕尔贴控温。
准确度:密度:±1x10-4g/cm3,温度:±0.05°C。
重复性:密度:SD5x10-5g/cm3。
试样需求:手动注入约1mL,自动泵进样约2mL。
测量时间:手动操作1~4分钟,自动程序2~10分钟。
显示:5.7英
(密度计检定标准)

DA-100经济型台式密度计/比重计
Density/SpecificGravityMeter
DA-100经济型台式密度计/比重计原理和计量检定规程:
将待测样品盛放在一个玻璃的U型管中,盛满。管子的两端进行固定,并开始振动。
装满样品的管子的振动频率会随管中样品质量的不同而不同。
电子密度计,检验定量包装商品的密度和相对密度,适用于均匀混合的液体商品。如:牛奶、食用油等。
也适用于流动性不好、但液态均匀,以及不适用绝对体积法检测的液态商品。如:洗发液、乳饮料等。
JJG1058-2010实验室振动式液体密度计。
DA-100经济型台式密度计/比重计主要特点:
(密度计检定标准)

密度计的刻度线间距是不均匀的,也就是说相差相同数值(密度的标定值)的刻度线间距并不相等.无论是比重计还是比轻计的刻度线都是上疏下密.有人认为密度计刻度线之所以不均匀是由于它的截面上下不均匀造成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为了研究问题方便,我们以课本上的密度计为例,设管的截面积为S,装入弹丸后质量为m,将它放入密度为ρ的液体中(假设能竖直站立),浸入液面下的深度为h,由F浮=mg.
根据阿基米德原理,密度计所受的浮力等于它排开的液体所受的重力,有
F浮=ρgV排,
由上面两式可得ρgV排=mg,
即ρ=m/V排.①由①式可得
②式表明深度h与液体密度ρ成反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反比例函数,当液体的密度ρ等值增加时,对应的深度h并不等值减小,说明密度计的刻度是不均匀的.
(密度计检定标准)

便携式液体密度计
2.石油产品的测量:内建美国石油协会(API)换算表,显示15℃或60℉的石油密度或API度数,可作为原油、燃油和润滑剂的质量管理。动植物油脂的密度或比重测定。香料香精的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
3.食品饮料的测试:白利糖度/含糖量(Brix%),波美比重计度数或柏拉图度数。啤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葡萄酒、白酒酒精度测定。酒精含量可显示:20℃或15℃的体积百分数或质量百分数(v/v%、w/w%)、美制酒精强度标准(USproof)、英制酒精强度标准(UKproof)。
4.酸碱溶剂的检测:输入密度或比重与浓度的换算式,直接显示出浓度值。酸碱液体的浓度,如:盐酸、硝酸、硫酸、磷酸、醋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溶剂液体的密度(比重)或相对密度,如:乙醇(酒精)、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丙三醇(甘油)、三lu甲烷(lu仿)、四lu化碳、甲苯、苯、甲醇、丙酮、溴苯、环己烷、异丙醇、正壬烷等。
(密度计检定标准)

了解更多关于:将弹簧测力计改装成密度计,密度计使用注意事项,土壤密度计的用途,振动式密度计爱默生,密度计放在两种液体这,密度计原理不是二力平衡吗,密度计实验试题,颗分密度计校正,河北 同学们自制密度计,密度计可以用来测什么,超声波密度计寿命,密度计电极保养,ym-2型液体密度计,美能达fd-5分光密度计,自制密度计图片,德阳哪里有卖密度计,密度计上密,将一支密度计先后放入,液体密度计的用法,土的颗粒分析密度计法记录
本文摘自:http://www.oen1718.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